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1990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实施《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首次出口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以下简称有毒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国内向中国境外出口和国内从国外进口有毒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中使用的“化学品”、“禁止化学品”、“化学品首次进口”、“事先知情同意”、“进口”和“出口”等术语,详见《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中第四条的规定定义。
第四条 内商或其代理人提出的有毒化学品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按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执行有毒化学品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程序。
第五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及国内进口商提出的有毒化学品进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执行有毒化学品进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程序。
第六条 未列入《名录》中的化学品进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执行化学品首次进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程序。
第七条 有毒化学品进口和化学品首次进口的环境管理登记将执行化学品危害性评审程序。
第八条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机构将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为申请人保守其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样品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但不为申请者保守如下项目的秘密:
(1)申请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请登记代表姓名及职务;
(3)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地址;
(4)该申请化学品的商品名称;
(5)事故预防、应急和处置措施;
(6)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实验的概述性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