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药政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异地经营药品问题的复函
(卫药政发[90]第187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苏卫药(90)第32号“关于药品经营企业(批发)异地经营是否核发‘许可证’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按《
药品管理法》及《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二、对已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单位在异地开办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机构的,不论何种形式,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不符合药品经营条件、未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取缔,并按《
药品管理法》第
五十二条和《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