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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5)该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的建议;
  (6)科学理论成果采取函审方式评议时,应将专家评审表附在鉴定证书之后;
  (7)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对可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
  2.应用技术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3.软科学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六条 技术鉴定工作程序
  1.编制科技成果鉴定计划。
  由化学工业部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根据科研计划进度,于每年一季度末以前提出当年鉴定计划,经科技司汇总平衡,由主管司长审定后下达。
  列入鉴定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以“我部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攻关项目”及国家和部下达的其他项目为主。少数确属重大的化工行业有较大影响的计划外项目也可列入鉴定计划(地方企事业单位的项目需征得地方主管厅、局同意)。
  2.办理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手续。
  ①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提前2个月填报4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并附2套完整的学术或技术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② 上级主管单位对鉴定申请书及申请鉴定的有关材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作出肯定与否定的回答,并确定适当的鉴定形式。经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全套学术或技术资料送交科技司审核会签。由科技司根据任务来源确定主持单位,经批准后由主持鉴定单位发文(科技司会签),并抄送科技司。
  3.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主持鉴定单位负责办理具体鉴定事宜。科技成果的鉴定会主持人一般须是处级以上的干部(或有关专业的高工)。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科技成果鉴定会须由司局级领导主持。通过鉴定的成果须在2个月内办完全部鉴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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