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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大修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大修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流[1989]579号 1989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去年,为照顾铁路大修资金不足的困难,我局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大修业务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流[1988]104号)文件规定,对铁路大修业务在一九八九年内免征营业税。现免税期已到,经研究决定,对铁道部各铁路局直属工务大修队(或工程处)从事铁路大修理业务取得的收入,从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恢复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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