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取消辐射加工计量许可制度)辐射加工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技监局量发[90]222号)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保证辐射加工的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辐射加工技术的发展,根据我国电离辐射计量的实际情况,对辐射加工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凡从事辐射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辐射加工计量许可证》。
辐射加工是指利用γ射线、能量低于5MVX射线和10MeV以下电子束的电离辐射装置对药品、医疗用品、食品、农副产品、化工产品、生物制品等进行的以消毒、灭菌、杀虫、保鲜和改性等为目的的辐射处理。
二、申请《辐射加工计量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计量器具、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并经考核、检定合格;
2.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加工任务的需要,并经考核合格;
3.工作环境条件必须满足加工生产的需要,保证其加工过程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4.具有保证辐射加工产品吸收剂量检定、测试结果准确、可靠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三、在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主持下,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会同当地省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申请《辐射加工计量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技术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证。
《辐射加工计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发证单位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可延长五年。
四、辐射加工单位日常计量检测的要求:
1.所使用的标准、工作剂量计必须依法进行计量检定;
2.校准点处的重复性和剂量率应每月检测一次;检修辐照设施、变更辐照产品、改变辐照方式或运行参数后,应按有关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项目自行重新进行检测;更换或补充辐射源后,必须由负责检定的计量机构重新检定;
3.生产中必须记录辐照产品最大、最小吸收剂量、不均匀度及运行参数;产品包装箱上应附“照否”标志;凡辐照产品吸收剂量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