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发布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26日 [89]司发法字第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参照1988年5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了提高司法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威性和时效性,便于遵守和执行,今后,凡发布司法行政法规、规章,一律用发布令发布。为此,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由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行政法规和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规章,由部长签署发布令。
二、发布司法行政法规的令,包括发布机关、序号、法规名称、通过或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发布规章的令,包括发布机关、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生效日期、签署人等项内容。
三、经国务院批准、由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行政法规和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规章,由法规司统一编序号,送部长签署。
四、本办法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格式之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格式之二)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产国司法部令(格式之一)
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规定、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蔡诚
××××年×月×日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格式之二)
第 号
司法部××××规定(办法),已经××××年×月×日司法部部务会通过,现予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