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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印发《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国家教委印发《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的通知
(教基[1990]004号 1990年3月8日)


   现将《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

  一、《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是指导性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包括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教学计划方案请报我委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后的教学计划方案,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进行高中综合改革试验的学校,以及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考察后授予高校招生保送权的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教学计划方案。
  二、《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的实施可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在部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选择一些地方,从1990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实行。这些地方仍然使用现行教材,但在使用时应根据重新修订的教学大纲对教材进行调整。第二步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1991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新生起实施调整措施。此时全国各地均开始使用修订的教材或新编的教材(包括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教材)。实施调整意见要与试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同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实施时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的情况、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委基础教育司。
  为了解决当前普通高中存在文理偏科,学生知识结构比例不尽合理,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不利于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方针,在使学生全面打好基础的前提下,注意发展他们的兴趣和特长,增强他们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能力,决定在新的高中教学计划尚未制定前,对现行高中教学计划进行适当调整,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的情况、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委基础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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