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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工交部门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的清算通知

  四、部门实行企业工效总挂钩后,若挂钩经济效益下浮而造成工资总额下浮幅度过大,为保证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只下浮到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80%。
  五、由于各部门直属企业分散在全国各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难以汇总反映,因此,计算实际平均工资(按工资总额年报数计算的人均实发工资扣除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因素),应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进行计算。
  六、实行企业工效总挂钩的中央工交主管部门,同时又实行全行业承包上缴利润或投入产出大包干办法的,若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一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七、部门上报国家的企业工效总挂钩方案和清算表必须真实。如查出瞒报、超报经济效益指标和实际提取工资总额,以及乱挤乱摊成本的,要将瞒报或超报以及乱挤成本的工资上交中央财政,并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八、中央工业交通主管部门的企业工效总挂钩清算表必须于下一年三月底以前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一起,共同上报财政部审批。
  附件:一、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二、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部门工资清算表及编制说明(略)

  附件一:

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一、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上缴税利复合总挂钩形式
  1.与实物(工作)量挂钩部分
  公式1:
         工资总  与实物(工作)        实物(工作)量增加数
  新增效益工资=   × 量挂钩的浮 ×浮动总比例×───────────
         额基数  动比例比重         实物(工作)量基数
  2. 与上缴税利挂钩部分
  公式2:
         工资总 与上交税利挂钩        上缴税利增加额
  新增效益工资=   ×       ×浮动总比例×────────
         额基数 的浮动比例比重         上缴税利基数
  二、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实现税利复合总挂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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