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器材仓库管理的制度
([90]科发条字0519号 1990年5月10日)
为搞好仓库管理,保障科学器材安全,提高供应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类器材应放在器材仓库进行保管。库房条件(如防火、防爆、防水、防盗、温度、湿度、通风等)应符合存放器材的保管要求。
第二条 器材仓库应设专职器材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应做到熟悉器材名称、规格、性能、用途,熟悉保管、保养常识;熟悉器材业务流程;熟悉使用部门需要规律。
第三条 仓库管理员应严格执行验收入库,核准出库制度。计划采购员应予以配合。一般性器材由仓库管理员负责验收。仓库管理员凭原始凭证、单据、技术资料并对照实物,对入库器材的数量、性能、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其中属于批量入库器材,可采取抽样检查的办法。属于某些比较大型、精密的机电产品,应由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检验。仓库管理员根据有关材料对实物验收入库。仓库管理员应严格检查,凡属质量不好,不能使用的科学器材,一律不得入库。未经办理领用或调拨手续的不得出库。
第四条 在库器材应符合保管、保养规范、要按器材的不同品种、规格、性能、质量分类存放做到:定位易数、标记鲜明、品名相符、规格不串、材质不混、数量无误、零部件齐全、资料完整、清洁整齐。
对库存器材应妥善保管,做到不锈、不腐、不坏,如发现变质现象,必须进行强制保养,严防国家财产造成职损失。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和稀贵金属材料,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关于《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院有关规定。采取完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器材退库、应办理验收、退库手续。没有使用价值的器材不办理退库,可作待报废处理。
第六条 仓库管理员与器材会计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做到帐物相符、日清月洁、定期盘点。对各种统计数字计算准确,书写整洁。盈亏有原因,损坏有报告,储备有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