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为提高现有仪器设备的利用率,防止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各单位应实行有偿占用,积极开展租赁和协作并用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6.各类非标准仪器设备,经过鉴定、验收,凡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7.仪器设备不准随意解体或拆散使用,如确属必要,需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经所技术条件部门审查后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院管大型仪器需报院技术条件局批准。
8.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储备、安装位置必须考虑周围环境(火灾、爆炸、水灾等潜在危险)对其实体的安全。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含工具类)管理
1.各单位按使用器材的特点,制定低值易耗品管理条例。
2.低值身耗品的帐务处理按院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管理方式类同固定资产。为了合理发放,防止滥用、丢失,应建立低值易耗品帐或卡,实行借用办法。人员调离时要办好移交或退库手续。
第五条 材料管理
1.技术条件部门要按照保证重点,择优支持,精打细算的原则,认真做好国家计划内原材料的申请、分配、供应和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物资政策,严禁将计划内原材料擅自调拨或销售给院外单位和任何个人。
2.鉴于科研工作对科研器材的需要有要求急、数量少、品种多等特点,为了满足科研工作急需,允许与其它单位间对计划内物资品种规格的相互调剂串换和互通有无,但这种调剂串换仅限于同类材料之间进行,双方都执行计划内价格,并且需要技术条件部门提出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一上级技术条件部门备案。
3.为搞好计划内原材料的供应和管理,各单位要建立管理责任与审批制度,明确各级主管人员的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为保证科研工作需要,一般通用材料,在已设立器材供应机构的分院,实行集中统一储备;各单位对专用性材料可有一些储备,单位应在经费上给予保证。
5.由于材料实行出库报销制度,为避免产生“小仓库”,造成器材的积压和浪费,各单位技术条件部门对使用部门领用的计划内材料,不论其购置经费的来源如何,都要认真了解其消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应规定具体核销办法。
6.稀贵金属等特殊材料应制定专管办法,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发放和协调使用。对金、银及铂族金属应注意及时回收。
7.对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发放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使用、保管应按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