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器材管理的规定
([90]科发条字0519号 1990年5月10日)
为了保证科研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科研器材的作用,特别是管好国家计划内的原材料和机电产品,特对科学器材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的科学器材(包括在库、在用的)均由技术条件部门统一调度管理。在库器材由技术条件部门直接负责保管和维护;在用仪器设备在技术条件部门组织监督下,由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与维护。
第二条 科学器材管理的分类
根据使用效能和单价,将科学器材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三类进行管理。
凡具有独立使用效能,单价在贰百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凡具有独立使用效能,单价不足贰百元,正常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而不适用于做固定资产管理的器具;或价值虽然超过贰百元,但不具备独立使用效能或属于易损性质的器具,均作为低值耗品管理。
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及其它不属于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器材,均作为材料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列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国产、进口或赠送)入库前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检验,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及生产厂规定的技术指标,附件、备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对不合的仪器设备,仓库管理员有权拒绝入库。经技术检验不合格者,国外订货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索赔,国内打货要及时拒付退货。对检验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除特殊情况外,仪器设备一股不作库存储备。
2.技术条件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对在用的大中型仪器设备要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与维护,建立管理责任制以及技术管理细则、操作规程和技术保养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调试和校准,使之处于良好运转状态。
3.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详细记录申请、论证、订货、验收索赔、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校正、变动、损坏、报废等动态情况,并妥善保存与之有关的技术资料。对使用人员要普及操作技术并进行考核,取得操作资格后方可上机。
4.列为院管范围的仪器设备,应按《中国科学院院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