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建立第三批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的通知
(卫药发[90]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部属临床药理基地:
为提高我国新药临床研究水平和促进临床药理学的发展,经研究确定:
一、建立第三批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附件一);
二、增加部分原有基地所承担的任务(附件二);请各基地遵照本函所附《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任务》(附件三),认真开展工作。
新增加的基地应落实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逐步成为工作实体;并填写《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登记表》(附件四),于七月底前报我部药政局备案。
附件:
1.第三批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名单
2.部分原有临床药理基地增加承担任务
3.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任务
4.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登记表(略)
卫生部
一九九0年七月二日
附件一:
第三批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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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承担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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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皮肤病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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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定医院 │精神药品、药物依赖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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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友好医院 │心血管药、内分泌药、肾脏病用药、老年│
│ │病用药、抗炎免疫药、抗肿瘤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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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坛医院 │耳神经科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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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 │药物代谢研究、抗肝炎药、抗菌药物、泌│
│ │尿系统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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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学院 │心血管药、抗肿瘤药、药物代谢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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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 │心血管药、呼吸系统药、抗衰老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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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总医院 │心血管药、消化系统药、抗菌药物、抗肿│
│ │瘤药、老年病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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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武医院 │脑神经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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