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任期和委员替补、增补的暂行规定
(1990年7月12日院工会(京区)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有关代表常任制、委员替补制的精神,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促进工选为会工作的开展,结合我院情况,对实行代表会议制,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的办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中国科学院工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代表会议召开1棗2次。
二、院属京区各单位工会领导人或专职干部,被选为院工会委员,当他们调离工会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需要调整其院工会委员职务。先由委员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向所在单位党委报告,提出免去其院工会委员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报院工会组织部,经院工会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提请下次院工会代表大会确认。
三、院属京区各单位科技人员、领导干部、工人被选为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当他们调离本院、京区或离退休时,需调整其院工会委员职务。先由所在单位工会提出免去其院工台委员职务的建议,报院工会组织部,院工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增补适当人选,并提请下次院工会代表大会确认。
四、院工会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同志,被选为院工会委原会委员,当他们调离工会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由院工会组织部提出免击其院工会委员职务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经院工会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提请下次院工会代表大会确认。
五、担任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同志,当他们调离本院、京区或离退休时,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先由所在单位工会提出免去其院经审委员的建议,报院工会组织部,由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决定增补适当人选,并提请下次院工会代表大会确认。
六、因工作需要新增补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和院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时,由院工会组织部提出增补人选,经院工会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提请下次院工会代表大会确认。
七、本规定经中国科学院工会第三次代表大通过后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