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海口市制药厂生产”三九胃
泰冲剂“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复
(卫药发[90]第31号)
海南省卫生厅:
你厅琼卫药[1990]38号“关于海口市制药厂生产‘三九胃泰冲剂’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深圳南方制药厂将该厂生产的“三九胃泰冲剂”进行了商标注册问题,我部药政局已几次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换意见,明确指出:“三九胃泰冲剂”作为药品名称已收入广东省地方标准,属通用名,按照
商标法第
八条第五款规定不应将此名称以商标注册。另外,我国专利法规定药品没有专利,商标与药品通用名应决然分开,如将药品通用名称当作商标注册,客观上就造成了药品的专利,势必造成管理上的混乱。深圳南方制药厂与海口市制药厂就是因“三九胃泰冲剂”注册引起了纠纷。据了解,商标局正在协商处理之中。
二、海口市制药厂在你厅依照粤卫药准字(85)K4-01号《关于“三九胃泰冲剂”质量标准的批复》一文所提供的质量标准,审查、复核、批准后生产“三九胃泰冲剂”,有正式批准文号,符合《
药品管理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应说是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