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
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1990年8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近年来,各专业银行信贷业务有了较大发展。同时,交通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相继开业;有些省、市经总行批准成立了地方银行。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原来规定的划缴存款范围,已不能适应资金管理的需要。因此,现将修订的《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划缴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的范围,系根据一九八四年制定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银行近期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划分,其划分原则未做变动。
二、严格执行四总行(85)银发字第281号《关于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和帐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人民银行要继续加强对缴存款的管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银行要按照划缴范围及时、足额缴存,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财政性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