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试行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通知
(建总函字第3号 1990年1月9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外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行国际业务工作座谈会精神,从一九九0年起实行各分行向总行缴存一定比例的外汇存款准备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批准开办国际业务的分行,吸收的外汇存款都要向总行缴存一定比例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缴存外汇存款范围包括: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企业活期存款、企业定期存款、三资企业存款、驻华机构及外商存款。各行按规定应缴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一九九0年暂按外汇存款总额的10%缴存总行。
二、各分行向总行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实行按月缴存(或调整)办法。各行向总行缴存准备金时间,应在月度终了后五日内办理,如最后一天为例假日,可以顺延。
三、为了便于正确掌握并计算外汇存款准备金,各行存款准备金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集中按月向总行缴存(包括分行所属分支机构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四、外汇存款准备金,一般以美元计价缴存,各分行应根据每月末折成美元的外汇业务状况表中外汇存款数,填制“缴存(调整)外汇存款准备金计算单”(见附式),并电告总行。吸收其它币种存款比重较大的分行(如港币等),经总行同意可选用该币种缴存准备金。缴存币种确定后,未经总行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币种。经总行同意选用其他币种缴存准备金的分行,应根据折成美元的外汇业务状况表,按内部折算率计算出应缴该币种存款准备金,并填制“缴存(调整)外汇存款准备金计算单”,电告总行。总行收到各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电传并审查后,据以填制凭证,划转或调整各分行的准备金。外汇存款准备金计算单的数额计至角分,缴存(调整)存款额计至元,元以下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