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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下达《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国家级企业升级办法》的通知

  1.国家二级企业的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其国内先进水平的确定办法,按照原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升级若干问题的说明(试行)》(全企管[1987]3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企业数时不考虑企业规模大小。消耗指标以产品的生产厂点计算,经济效益指标以生产主导产品为主的企业计算。
  2.产品质量、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三项指标,是评定国家级企业的主要依据,具有否决权,必须全部达到,缺一不可。国家二级企业和产品的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一《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国家级企业考核指标(试行)》。生产其他部门归口的产品,执行归口部门制定的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和产品考核指标。
  3.由引进生产线或引进主要设备生产的主要产品,其整机国产化程度必须达到70%以上(按产品价值量计算),质量和物质消耗水平必须达到或高于设计值后才能提出升级申请。生产条件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物质消耗水平可按合同保证值考核。
  4.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国家级企业在管理工作上必须符合《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见附件二)
  二、企业升级的审定程序
  1.凡经自检达到二级企业等级标准和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的企业,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时必须填写统一的《国家级企业申报表(试行)》(见附件四),同时提供申报年度内由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认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当地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签证意见和计算物质消耗的主要原始材料、财务年度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2.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的产品质量、物质消耗、经济效益三方面的指标数据、考核证明材料和企业管理工作自查情况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企业提出管理工作综合评价意见。地方企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器材行业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或经委(计经委)同意后,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报公安部;部属企业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征求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后报公安部。
  3.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的推荐,公安部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方面力量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提出审批意见。国家二级企业由公安部审批,报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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