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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将“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科目改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将“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
科目改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的通知
(1990年6月25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总行建总函字[90]第174号《关于将“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改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现将会计核算科目作相应更改,即将“414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科目改称为“414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该科目名称更改后其核算内容,以及在资金平衡表中的排列位置和归属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不变。请各行从今年7月份资金平衡表远程通讯起,按上述要求将项目名称作相应调整空白资金平衡表中的项目暂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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