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一般科研用品(贵重仪器除外),应采用草、麻、柳条、竹、化学纤维、塑料、铁皮及其制品等代用材料做包装。
第十三条 科研开发产品的外亮装修,尽量不用木制品,采用塑料及其它新材料代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废旧木质器具的回收复用制度,做好废旧木质器具的回收复用。对尚可加工复用的废旧木材或制品,不得当柴烧掉。
第十五条 对木材代用材料的选择,应保证产品质量,并尽量讲求经济、合理,力求降低成本。
第十六条 制作科研贵重仪器及出口产品的木包装箱,应千方百计注意节约木材。
三、大力开展木材的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 各有条件的分院(含北京)应开展木材使用的集中统一管理,组织统一加工、配料、供应成材、半成品、成品、量材而用按需加工,开展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十八条 努力提高木材加工的质量和精度,合理下锯、合理套裁,不准长材短用,优材劣用。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加工剩余的截头、小料,能用小材料拼接的,尽量不用大材和好材,努力降低消耗,做到物尽其用。
四、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物资部门,必须本着管供、管用、管节约的精神,认真贯彻节约代用木材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木材使用管理工作。凡禁止使用、能够代用木材的项目,均不应编制木材分配、供应计划。
第二十一条 书约代用木材工作,涉及到每一个单位的科研、生产、基建、财务、物资、标准、设计等部门以及使用部门。为此,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木材的储运管理。木材供应和使用单位库存的木材,要科学管理,实行推陈储新的方针,消除木材降等变质的损失浪费。作好消防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