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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节约代用木材的若干规定

中国科学院节约代用木材的若干规定
([90]科发条字0731号 1990年6月27日)


  木材是重要的生产资料。由于我国森林资源贫乏,大力开展节约代用木材,提高木材利用率,是一项长远的方针。根据国家物资部军工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禁止使用木材部份

  第一条 凡一般房屋建筑(含一般实验室和工厂厂房),禁止使用木屋架、木屋顶、木地板、木吊顶、木护墙板、木窗台板、木窗帘盒、木挂镜线、木楼梯及扶手和其它木制装饰物件。
  第二条 禁止使用木材做施工用脚板,应采用金属、竹代替。
  第三条 禁止用木材封闭宿舍阳台和各种围墙。
  第四条 禁止使用国家分配的木材做家俱或将木材直接出售、搞职工福利。
  第五条 一般科研和技术开发产品(军品、民品)的外包装,禁止使用红松、白松、杉木。
  第六条 禁止使用木材做燃料。

二、代用和回收利用部份

  第七条 对房屋建筑,要采用钢窗、钢木门、纤维板门和其它新型材料代替木门窗。制作璧柜、吊柜和隔墙板、厨架等要采用刨花板、纤维板、竹胶合板或非木质板。
  第八条 木质家俱(包括桌、椅、柜、箱、架等)应以钢、塑料、刨花板等混合结构代替纯木结构,要以钢和人造为主。
  第九条 实验室、工厂用的工作台、工具柜、更衣柜、标本架、物品架等应根据不同使用环境,选择适当代用材料进行配制。
  第十条 对于科研用船、汽车进行大修时,凡是能够不用木材的部份应逐步改用金属、玻璃钢等其它适用安全材料代替。
  第十一条 科研工厂、车间铸造翻砂模型用材(木模用材)应采用金属、塑料、菱镁和浸蜡的防腐桦木等代替优质木材。旧木模应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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