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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局关于精神药品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精神药品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药政发[90]第145号)
江西省药政管理局:
你局五月三十回函悉。现答复如下:
一、
毒性药品西药品种的管理请按我局一九九0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执行。
二、
医疗单位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度盘点,可以不做逐日消耗统计。
三、
住院病人使用精神药品,不一定由患者自己取药,可由医生开具处方护士取药。
四、
精神病患者及特殊病种使用精神药品,医生可根据医疗需要开具处方,处方量可以超过规定的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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