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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继续执行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废止一批劳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1992年8月17日)废止(原因:已被《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国务院第75号令)代替)

劳动部关于继续执行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
事故报告规程》的通知
(1990年2月25日 劳安字[199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
  自一九五六年国务院发布《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程》,对推动全国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工作,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采取防止伤亡事故的措施,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生产建设的发展变化,对《规程》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我们已将《规程》修改稿报送国务院审批。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为完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分别制定发布了实施《规程》的一些补充规定,这对加强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补充规定违背了国务院《规程》的基本原则,干扰了全国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引起了混乱。为此重申:在国务院发布新的规程之前,仍要继续贯彻执行《规程》,凡与《规程》相违背的“规定”“命令”等一律以《规程》为准。各级劳动部门要对此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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