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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0]354号 1990年4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鉴于饲料添加剂原料工业社会效益好,企业本身经济效益较低,饲料添加剂需求缺口较大的实际情况,为了扶持和增强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国家节约外汇,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饲料工业及牧区畜牧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89]142号)精神和我局有关规定,对专门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工业企业,在1990年内,凡已享受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三年照顾的,可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免征所得税照顾尚未到三年的,可继续免征所得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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