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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2、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发行部门收到已兑付国家债券,应及时加以清点,待兑付期满全部帐务、实物核对工作结束后,不是销毁点行的地(市)分行应将辖内已兑付国债券送缴销毁点行;作为销毁点行的地(市)分行应编制“申请销毁一九××年兑付国家债券报告表”(见附式九)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两份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3、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收到地(市)分行上报的“申请销毁一九××年兑付国家债券报告表”,经国库、发行部门核对相符后,分别在报告表上签属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一份由发行部门留存,另一份由国库部门退销毁点分行凭以办理销毁手续。
  4、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在兑付期结束后的半年内将已兑付国家债券组织销毁完毕,同时销记“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帐。销毁工作由上级人民银行及同级财政部门派人监销,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待全省销毁工作结束后,国库部门将销毁清单汇齐,附汇总表一次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务于兑付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按不同的债券种类、年度填制“经付一九××年×××券本息款结束报告表”(见附式十)上报总行,待总行与之核对相符后,据此拨付兑付费。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在兑付工作中发生债券多、缺等情况应及时查找,并先以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列帐,对确实无法查找的,待兑付期结束后,由经办银行按“资金财产多缺处理办法”处理。
  (二)误付未中签、涂改、挖补的国债券,数额在壹百元以内的可报经办行行长(主任)审查处理;数额较大的须报上级行审查处理。
  (三)在兑付工作中发生的伪造(或变造)券,确属无法查找的,国库部门应比照伪造人民币处理办法处理,并迅速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同时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事后发现收款单已多计或少计利息时,应于纠正。
  (五)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国债本息款与兑付的国债券发生数字不符时,应由原划缴行重新处理。
  (六)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的非本年度兑付的和提前兑付的债券款项,人民银行应分别通过有关会计科目核算,并附“报告表”逐级上划。
  (七)办理国债还本付息业务所发生的印刷、运送、销毁等费用,由经办的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别列支。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各行可结合本地情况,在保证已兑付国债帐、款、券不错不乱的前提下,制定补充规定。
  (九)本办法所附各表,由各专业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组织印制。
   附式六、七(略)

  附式一:

会计科目一览表




┌──────────────┬────────────┬───────────────┬────────────┬───────────┬──────────┐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中国银行    │   交通银行   │
├────┬───┬─────┼──┬────┬────┼──┬──────┬─────┼──┬─────┬───┼──┬─────┬──┼──┬────┬──┤
│ 代号  │ 名称 │ 排列顺序 │代号│ 名称 │排列顺序│代号│ 名称   │  排列  │代号│ 名称  │ 排列 │代号│ 名称  │排列│代号│ 名称 │排列│
│    │   │     │  │    │    │  │      │  顺序  │  │     │ 顺序 │  │     │顺序│  │    │顺序│
├────┼───┼─────┼──┼────┼────┼──┼──────┼─────┼──┼─────┼───┼──┼─────┼──┼──┼────┼──┤
│0217  │兑付单│在第一类 │94 │兑付单位│在第十类│  │兑付单位国库│在第十一类│526 │兑付单位国│资金平│7641│兑付单位国│  │1441│兑付单位│  │
│    │位国库│“0216”科│  │国库券本│“91”科│  │券本息款项 │“631”科 │  │库券本息款│衡表第│  │库券本息款│  │  │国库券本│  │
│    │券本息│目下面  │  │息款项 │目下面 │0354│      │目下面  │  │项    │5页第 │  │项    │  │  │息款项 │  │
│    │款项 │     │  │    │    │  │      │     │  │     │16行 │  │     │  │  │    │  │
├────┼───┼─────┼──┼────┼────┼──┼──────┼─────┼──┼─────┼───┼──┼─────┼──┼──┼────┼──┤
│0218  │兑付个│在第一类 │95 │兑付个人│在第十类│0355│兑付个人国库│在第十一类│524 │兑付个人国│资金平│7624│兑付个人国│  │1445│兑付个人│  │
│    │人国库│“0217”科│  │国库券本│“94” │  │券本息款项 │“0354” │  │库券本息款│衡表第│  │库券本息款│  │  │国库券本│  │
│    │券本息│目下面  │  │息款项 │科目下面│  │      │科目下面 │  │项    │5页第 │  │项    │  │  │息款项 │  │
│    │款项 │     │  │    │    │  │      │     │  │     │15行 │  │     │  │  │    │  │
├────┼───┼─────┼──┼────┼────┼──┼──────┼─────┼──┼─────┼───┼──┼─────┼──┼──┼────┼──┤
│0228  │兑付其│在第一类 │99 │兑付其它│新增设科│0228│兑付其它国库│在第十一类│528 │兑付其它国│资金平│7643│兑付其它国│  │1450│兑付其它│  │
│    │它国库│“0211”科│  │国库券本│目在第十│  │本息款项  │“0304”科│  │库券本息款│衡表第│  │家债券本息│  │  │国家债券│  │
│    │券本息│目下面  │  │息款项 │类“98”│  │      │目下面  │  │项    │5页第 │  │款项   │  │  │本息款项│  │
│    │款项 │     │  │    │科目下面│  │      │     │  │     │17行 │  │     │  │  │    │  │
├─┬──┼───┼─────┼──┼────┼────┼──┼──────┼─────┼──┼─────┼───┼──┼─────┼──┼──┼────┼──┤
│表│0403│已兑国│     │279 │已兑付国│原“279 │  │已兑付国家债│     │081 │已兑付国家│   │0574│已兑付国家│  │511 │已兑付国│  │
│外│  │家债券│     │  │家债券 │已兑付国│  │券     │     │  │债券   │   │  │债券   │  │  │家债券 │  │
│科│  │   │     │  │    │库券”科│  │      │     │  │     │   │  │     │  │  │    │  │
│目│  │   │     │  │    │目更名 │  │      │     │  │     │   │  │     │  │  │    │  │
│ ├──┼───┼─────┼──┼────┼────┼──┼──────┼─────┼──┼─────┼───┼──┼─────┼──┼──┼────┼──┤
│ │0402│有价证│     │288 │开出国库│在表外科│  │开出国库券款│     │072 │开出国库券│   │0402│开出国库券│  │507 │开出国库│  │
│ │  │券及收│     │  │券款单证│目“293 │  │单证    │     │  │收款单  │   │  │款单证  │  │  │券款单证│  │
│ │  │款单 │     │  │    │”科目下│  │      │     │  │     │   │  │     │  │  │    │  │
│ │  │   │     │  │    │面   │  │      │     │  │     │   │  │     │  │  │    │  │
│ ├──┼───┼─────┼──┼────┼────┼──┼──────┼─────┼──┼─────┼───┼──┼─────┼──┼──┼────┼──┤
│ │  │   │     │257 │开出国家│在表外科│  │开出国家重点│     │079 │开出建设债│   │0404│开出国家重│  │508 │开出国家│  │
│ │  │   │     │  │重点建设│目“288 │  │建设债券单证│     │  │券收款单 │   │  │点建设债券│  │  │重点建设│  │
│ │  │   │     │  │债券单证│”科目下│  │      │     │  │     │   │  │单证   │  │  │债券单证│  │
│ │  │   │     │  │    │面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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