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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信贷统计项目口径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信贷统计项目口径的通知
(1990年4月21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成都市分行:
  根据建总函字[90]第112号增设会计科目的情况,现对部分信贷统计项目的口径调整和明确如下:
  一、新设会计科目“139建设债券还本付息资金”核算的内容并入信贷统计项目“889其它”中统计。
  二、新设会计科目“526兑付单位国库券”、“528兑付其他国家债券本息款项”、“530兑付个人国家重点债券本息款项”等核算的内容并入信贷统计项目“989其它”中统计。
  三、信贷统计项目“818单位大面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和“824个人大面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对应的会计科目现均已设置,即:“295单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和“299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请各行按相应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认真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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