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保留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批复
(银复[1990]244号)
国家科委:
你委[90]国科发人字293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67号文件及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84、85号文件精神,经审查,同意保留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二、该公司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凭新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该公司的业务范围暂不变动,今后调整时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四、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变动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