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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促进卫生监督防疫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范围:
  (一)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
  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消毒药剂、器械及在全国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评审,收取审批费。其中:
  国产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2500元;进口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3000元。
  国产特殊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每种1000元;进口化妆品每种2000元。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二)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须由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评。为此,申请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审评机构交纳申请费和审评费。申请费100元,由进行初审的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审评(包括试生产审评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评)费8000元,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收取,未获批准生产不收审评费。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对新资源食品的初审不组织专家进行审评,不收审评费。
  (三)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四)监测费
  卫生监督防疫监测是指按《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规定,对食品卫生、传染病、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尘肺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卫生标准的检验、测定和测试。监测收费的对象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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