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支持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银发[1992]56号 1992年7月7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工商银行的整体功能,支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我行制订了《中国工商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若干意见”只适用于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国家科委批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政府批准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按“若干意见”规定的政策执行。
各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促进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基地,是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对于带动我国传统产业的改造,优化经济结构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工商银行的综合功能,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新的运行机制,建立全方位、多功能的服务机构
1.为适应开发区及其高新技术企业对银行工作的要求,开发区所在地省(市)分行要在区内设立专门服务机构(包括区内原有机构改造)。机构名称统一称为“支行”并体现服务领域的特点。新建机构享有工商银行基本经营核算单位六项自主权,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按照新机构、新职能、新机制的办行方针,新建机构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和新的运行机制。新建机构应是功能齐全、服务手段先进、管理科学的经济实体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本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
2.开发区银行在确保信贷基金保值、增殖前提下,自行掌握信贷基金使用,自行支配利润留成。开发区银行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和信贷基金补充比例、利润留成比例由上级行核定并给予照顾,省(市)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开发区银行“四率”指标。开发区银行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减少的支出,留归开发区银行自主掌握和运用,主要用于发展和壮大自身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