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的复函
(1992年7月24日)
吉林省水利厅:
你厅“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解释的请示”(吉水政字[1992]17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河道是以流域为单元,上下游、干支流结为一个整体的自然系统,河道中任何一个河段发生问题,都会影响整个系统的稳定和平衡,牵动全局,造成损害。因此,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水系对河道实施统一管理,是河道的特性和客观规律决定的,也是我国几千年来治水管河行之有效的经验。
二、《
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四年来的情况说明,河道主管机关的设置上下对口是大势所趋,政出多门不利于加强河道管理工作,杨振怀部长最近提出: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河道进一步加强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