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资专[1992]88号 1992年11月25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计划资金处:
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银行共安排发放扶贫贷款近百亿元,对促进贫困地区商品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起了重要作用。各级银行在管好用好扶贫贷款上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扶贫贷款的管理上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部分项目效益差,贷款逾期率偏高,行政干预银行决策较多等。为了认真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当前银行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新形势,贯彻落实“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区别对待,择优选项”的专项贷款原则,严格专项贷款操作规程,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现就人民银行扶贫贷款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国家和省定的扶贫范围内,坚持经济效益第一的原则,优化扶贫贷款的投向。各级分行要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从各地资源优势和经济优势出发,优先支持国家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开发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支持科技推广和开发项目,支持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项目,支持效益好的第三产业项目,以及增加有效供给能力的项目。对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一般加工工业项目,行业规划不允许布点建设的项目,一般种养业项目,市场销售前景不佳和效益差无还款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发放贷款。
二、为确保资金安全,对扶贫贷款项目要视不同情况办理资产抵押或贷款担保。抵押品和担保企业的财产应当参加保险。凡办理资产抵押的,抵押品要经有关部门登记或由公证部门公证,符合法定手续。银行也可接受有价证券抵押,目前仅限于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凡办理贷款担保的,银行要先对担保单位验资,在确信有代偿贷款能力后,签订借款担保书。
三、严格掌握扶贫贷款的发放条件。贷款发放前,项目的自筹资金,铺底流动资金和其他资金必须落实。对项目留有资金缺口和自筹资金承诺后不到位的,不得发放贷款。用款时,原则上要先用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后用扶贫贷款。
四、加强贷后管理,做好有问题项目的转化工作。扶贫贷款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贷款,风险比较大。因此,各有关银行要经常深入项目建设单位,对贷款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主动想办法,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对靠企业本身效益还贷无望的项目,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可通过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等方式,做好债务转移和项目转移工作,积极收回贷款。
五、认真做好扶贫贷款的本息回收工作。各级行要根据贷款到期的具体情况,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保证贷款本息按计划收回。在收贷中要争取地方政府和扶贫主管部门的协助和支持。对有还贷还息能力而不主动归还的,要实行必要的信贷制裁。对地方有关部门阻止收贷收息的,要适当减少对该地区扶贫贷款的投入。各分行要按财政部和总行有关规定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核销贷款呆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