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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接受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根据校际间或两国其他部门间的交流计划拟来华攻读研究生学位者,按校际或其他部门间达成的协议办理申请手续。
  (2)在国外或已在华的符合来华留学研究生资格的个人,申请自费攻读研究生学位者。应直接向接受学校提出申请。除本文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需提供担保机构出具的在华事务、经费担保证明,并应有在华常驻机构的委托人。
  3.申请人应缴验的材料
  (1)“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
  (2)“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3)经公证后的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阶段的学业证书、所学课程及成绩表(复印件)。
  (4)两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学者的推荐信。
  以上所有材料均应是中、英、法三种文字之一或附有此类文字的译本(经公证后的)。
  4.申请时间
  (1)政府计划内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必须于入学当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抵国家教委国际合作司。已在华学习者申请时间按国内研究生报考规定或学校规定办理。
  (2)政府计划外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根据接受学校要求的时间送抵学校。
  四、录取办法
  录取外国来华留学生研究生,要根据我入学的基本要求并结合我对外政策和具体国家的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的不同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对纳入政府计划的第三世界国家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录取,应适当照顾。
  (1)纳入我政府计划并经我驻外使馆受理申请的,根据申请人的志愿和实际情况,由国家教委统一商接受院校。接受院校根据申请材料等情况提出录取意见。政府计划内接受的来华留学研究生由国家教委根据接受院校的录取意见进行审批。
  (2)纳入我政府计划的已在华的申请人,应参加我国研究生统一的入学考试或参加接受院校为外国留学生专门组织的考试。免考政治理论及外语。初试时硕士生考生须应试三门业务课,博士生考生业务课考试门数与相应中国学生相同。每门考试时间为三小时,初试合格后,应参加面试,由学校决定录取。
  (3)在华留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国推荐免试为硕士条件的,由学校按我国推荐免试生办法录取。不受推荐免试生名额的限制。
  在华留学的硕士生符合提前攻读博士条件的,可以按规定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4)政府计划外的申请人的录取办法同2条。
  (5)各接受单位一律于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格式将所有录取名单报国家教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来华留学研究生工作进程表和录取名单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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