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接受外国
来华留学研究生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6月22日 教学[199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外办、公安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教育局,各有关驻外使、领馆,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接受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接受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试行办法
为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做好接受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院校及学科、专业
经国家教委、国务院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中,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可对外开放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外国来华留学博士生或硕士生。
二、申请人资格
(1)申请在华攻读硕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具有我国的学士学位或与我国学士学位相当的学历。
申请在华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具有我国硕士学位或与我国硕士学位相当的学历。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教委颁布的“外国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
(3)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和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三、申请办法
1.政府计划内的来华留学研究生
(1)我驻外使领馆向所在国主管派遣部门提供我接受计划后,由该派遣部门根据我政府计划和我对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资格要求,择优选拔。经我使馆初审同意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报回。
(2)在华学习的符合来华留学研究生资格的申请者,应首先与所在国政府驻华使领馆联系,再持其使领馆出具的同意报考的函件到申请报考院校办理申请手续。研究生申请人经其驻华使馆确认纳入政府奖学金计划后,方可享受我国家教委的奖学金。
2.政府计划外的来华留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