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及《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专职种子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种子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兼职种子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种子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委托行使种子检查、监督职能,协助专职种子管理员及有关部门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三)及时向种子管理部门汇报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第九条 《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的管理:
  (一)《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同时发放和收回,配套使用,编号一致;
  (二)《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仅供种子管理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不得涂改、伪造;
  (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实行注册有效制度。专职《中国种子管理员证》每年由持证人所在机构统一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兼职《中国种子管理员证》每年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注册;
  (四)《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在持证人所在机构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
  (五)种子管理员调离原工作岗位,由所在的种子管理机构及时收回《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专职种子管理员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注销,并报农业部备案;兼职种子管理员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注销,并报省、地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遗失后,应登报声明作废,经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条 种子管理员应加强党的方针、政策及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子管理员的监督和管理。省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做好对种子管理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