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逐步扩大计划外招收委托培养、自费生等调节性计划的比例;研究生招生制度,实行招收应届毕业生和在职人员相结合,国家计划、定向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进行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兼任助教、助研和助理管理人员的试验。
(十五)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
逐步把毕业生由国家“统包统分”的就业制度改革为“国家指导、自主就业”的制度,即采取国家基本不包分配、少数人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人在宏观计划指导下自主择业的做法。当前,除部分学校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就业办法外,其余学校在国家计划范围内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
(十六)进一步扩大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参照国际惯例,采用国际上通用的一些作法,下放权力,简化手续;改革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派遣与管理办法,实行“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
当前,要抓紧进行调查研究,尽快制订有关政策和措施,明年适当时候召开全国教育外事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扩大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近期要采取的几项主要措施
(十七)加快教育立法工作。
继续抓紧审订“教育法”、“教师法”等法的同时,要集中力量,尽快制订出一批当前教育发展改革急需的法律和行政规章,如高等学校法、出国留学法、学校经费筹措法等。
(十八)努力提高教师待遇。
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制定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新的教师工资制度。在国家规定的教师工资基本原则和标准的基础上,允许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各类学校的工资标准。“八五”期间,要努力做到使教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水平,在国民经济12个行业中居中等偏上水平(民办教师工资应与当地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通过改革解决好教师的住房、医疗、退休等问题。
(十九)继续认真抓紧抓好全国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的建设和党建与政治思想工作。
到1993年,全国高等学校领导的调整充实工作要全部完成。1990年至今,已连续召开三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明年要进一步总结经验,表彰一批在此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高校。
(二十)采取强有力措施,解决高校青年教师、青年干部的成长和住房问题。
五年内,要切实解决好高校干部、教师队伍的新老接替问题;1995年前,要基本解决或缓解高校青年教师的住房问题。对此国家教委已发出有关文件,中央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应发出相应通知,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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