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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借款处理办法”的通知

  五、储蓄所发生现金差错,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差错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发生长款,能查明原因的,找到储户的,应及时退还原主;如确实无法退还的,报经批准后,列作收益。
  发生短款,原因明确的,应采取措施,及时追回,确实无法追回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经办人员工作不负责、有章不循、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短款,不论金额大小,不予报损,由责任人予以赔偿。由于领导人员本身违反制度造成短款,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2.经办人员在坚持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前提下,由于书写、计算、清点、机具故障等技术性原因,发生短款,无法挽回时,可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予以报损。
  3.储蓄所向管理行处领取现金发生短款,应保留原封签和腰条,二人以上在场证明,经出纳部门验证后,按出纳短款处理。储蓄所领回原封新币发现差错,按当地人民银行的具体规定处理。
  4.误收各类假币,经查明确系经办人员技术性误收,可按程序酌情予以报损。
  5.属于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经司法部门结案后,造成的损失,按审批权限报损。
  六、储蓄代办所和联办所发生的现金差错,经银企双方共同调查了解后,按银行与联办、代办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由总行筹资储蓄部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各行以前执行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错款


  审批报告表
  填报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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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所柜:             发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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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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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款金额:        短(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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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款及清查主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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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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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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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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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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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行意见:                          ┃
┃                                ┃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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