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金融机构
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银发(1993)79号文《关于实施 <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附后),现将我行缴存人民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办法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为下列各外币会计科目:161企业外汇存款、162外侨合资企业存款、111定期储蓄存款、112活期储蓄存款及142单位定期存款。
二、外汇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上缴人民银行。总行按照各分行上报“外汇资产负债表”有关存款科目(折美元合计数)当季月平均余额,以人民银行规定的缴存比例统一折算成美元,于季后第十五日(节假日顺延)自分行174美元帐户主动扣付,划归总行在海外代理行开立的缴存中央银行款项专户内(如遇各分行存款下降,由总行主动调减各分行准备金,并划回各分行帐户。存款准备金的调整以万美元计,调整金额不足一万美元不做调整,调减准备金总行于季后第十五日贷记分行帐户);缴存比例,1994年第四季度前为3%,1994年第四季度开始按5%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