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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1992年10月10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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