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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调查司关于文物移交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调查司关于文物移交有关问题的批复
(调审[1992]679号 1992年12月3日)
广州海关:
你关穗关调[1992]524号文收悉,关于海关罚没的走私文物的移交问题,总署正在与国家文物局进行具体协商。
总的原则是:对属国家珍贵级的文物无偿移交给文物部门;对能够在市场流通的一般文物则采取将文物移交给文物部门后,由文物部门以“奖金”名义偿付海关的“有偿移交”形式,或者采取定向拍卖的形式给文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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