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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金融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溢价发行价格以金融债券票面利率为测算依据。从8月起,发行价在票面额基础上每月上浮8‰ ,即500元券8月售价504元 ,九月售价508元(详见附表),以此类推。原则上,金融债券不跨年度发行。
  第八条 金融债券溢价部分归发售行作营业收入,清算兑付本息一律按票面额为准。
  第九条 金融债券采取固定期限、固定利率的形式,即债券偿还期限3年,年利率为9.5%,1992年7月1日起计息;1995年7月1日起一次还本付息,计单利,逾期不再另计付利息,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金融债券票面背书  第2条内容,按本条款执行。
  第十条 1992年金融债券到期后,全国建设银行通兑。
  第十一条 金融债券的调运工作由证券、出纳和保卫部门共同负责。押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押运员守则》。
  第十二条 金融债券调拨时,由总行开具金融债券调拨单,分行持调拨单和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总行指定地点办理领券手续。
  第十三条 各分行在发售金融债券以前,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公布债券发行条件,内容要准确、全面。
  第十四条 金融债券只能在证券营业机构和有条件的储蓄网点对外销售,原则上不得设临时摊点。
  第十五条 各行在发售金融债券前,必须全部查验、清点原封债券。如发现长短券,应将原捆、原把债券如数保管,清点人员写出现场清点情况,签名后连同有关材料立即逐级上报总行。
  第十六条 金融债券视同现金管理,发行时不加盖发行戳记。
  第十七条 金融债券票样和暗记原则上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分行可以根据需要分发所属后与债券反假工作有关的部门。下发票样单位均要建立票样登记簿,分别载清下发票样单位,收票样单位及经办人等内容。票样暗记要存放在保险柜里,要有专人保管,严防泄漏。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金融债券票样禁止流通。
  第十八条 金融债券的出入库及发行、兑付核算按建总发字[1992]第77号文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和兑付债券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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