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编制1992年
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决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总函字[1992]第198号 1992年11月4日)
地矿部、冶金部、轻工部、化工部、能源部、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国家建材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黄金管理局、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委员会、武警部队黄金指挥部,中国大洋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1992年地质勘探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原则上仍按财政部、建设银行建总发字(91)第213号文的精神执行。各地地质勘探单位、建设银行要根据国家现行地质勘探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审1992年地质勘探财务决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2年中央级地质勘探单位国家预算拨款限额年终结余应全部注销,其未完地质工作纳入下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所需资金由下年度预算拨款列支。地质勘查基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根据建设银行建总函字[1992]第201号文规定:各级地质勘探单位及其附属企业和多种经营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由原500元统一调整为1500元。调整价值标准后,不再属于固定资产的各项物资,按固定资产原值减已提折旧后的净值转为低质易耗品进行管理。相应将固定资金转为流动资金。
三、各地质单位1992年要按财政部、建设银行批准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足折旧,以增强地质单位的后劲,避免虚盈实亏的短期行为。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和通知精神,对地质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规定如下:实行劳保的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提高到14%,计提基数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计算;由财政部拨付公费医疗的单位,职工福利费 仍按原规定执行。地勘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比照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口径按1.5%掌握开支。
五、“地勘其他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年度内发生的超支额,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超支部分,仍应按规定由自有资金支付。其余支出项目如有超支,可在项目之间平衡调剂,调剂不了时,可用当年地质项目节约额弥补;当年没有节约额的,可用上年自有资金弥补。
六、关于地质单位提高奖金发放标准后的有关财务问题,按建设银行、财政部建总函字(1992)第419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