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我行境外投资业务管理的通知
(建总函字[1992]第321号 1992年7月25日)
随着我行外汇业务的不断发展,业务领域不断拓宽。近一阶段,不少分行陆续向总行报告申请开展境外投资业务,为加强对这项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是一项风险大、政策性强的非经常性业务。各行开展境外投资,必须事先书面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外谈判和签订意向性协议,未经总行批准同意,各行不得与外方签订任何形式的意向书。
二、各行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规划,向总行报告或推荐境外投资项目。
三、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分行,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总行补报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