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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没收假钞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没收假钞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银财[1992]226号 1992年6月29日)


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对没收假钞的管理,维护我行信誉,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没收假钞管理办法》,经1992年中国银行全国会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你行,望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行后,原“中国银行没收假钞收据”(“出纳制度”附式十三)即行作废,现“出纳、兑换、储蓄错款统计表”(“出纳制度”附式十六)中“没收假钞”栏目从第三季度起不再填报。
  本办法自1992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中国银行没收假钞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没收假钞(含伪造、变造的假人民币、假外汇券、假人民币旅行支票、假外币等,下同)的管理,维护我行信誉,根据中国银行《出纳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行对没收的假钞要建立“没收假钞登记簿”和“库存假钞登记簿”,实行“簿、实分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办法,保证簿实相符。
  二、凡发现假钞,经鉴别确认后即应予以当场没收。如有其他可疑情况应报公安部门追查。
  三、没收假钞必须开具《中国银行没收假钞收据》(以下称“收据”,附件一)。“收据”一式四联,其中:
  第一联,收据。此联交持假钞人作被没收假钞的凭证。
  第二联,缴库凭证。此联交库房保管员,作库房登记“库存假钞登记簿”的收入登记凭证。
  第三联,领奖凭证。此联交会计部门作领取奖励凭证。
  第四联,存根。此联交出纳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作“没收假钞登记簿”的收入登记凭证。
  四、没收假钞的处理手续
  (一)经办人员在接柜时,一旦发现假钞应当场在假钞票面上加盖“假钞”戳记(如欲作培训、测试使用的假钞,须由出纳主管负责人商得持票人同意方可暂不加盖“假钞”戳记),并将假钞予以没收。
  (二)经办人员没收假钞时,经清点、核实无误后,根据假钞的币别、面额、张数、年版、假钞号码等内容详细填写《中国银行没收假钞收据》(一式四联),经复核和主管人员核对签字,并请持假钞人签字后,将“收据”第一联交持假钞人,作没收假钞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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