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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提高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提高国营城市建设综合
开发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13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中央级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财政部[92]财工字第61号《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规定,现将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简称开发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由原来的200元、500元和800元,提高到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请各行按此要求,结合当地开发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其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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