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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集体建筑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应推进科技进步。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工程技术和装备水平。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费。
  第十八条 企业应重视智力投资。对职工开展全员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有条件的企业可自办、联办职工技术学校或有计划地选派职工到大中专院校学习,培养各类科技人员。
  第十九条 企业应切实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完善经济责任制和经营机制,推行项目法施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企业可根据市场需要和产业政策从事其他产业的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各类建筑企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教育、科研、设计等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参与或组建企业集团,优化生产要素,增强企业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也可实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国家税金、上缴乡(镇)村利润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对各种摊派和非法收费、罚款,企业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的积累和分配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建筑业发展规划制定乡镇建筑业发展规划,对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引导其调整结构,优化生产要素,提高整体素质。
  对骨干企业和经营良好企业应给予重点支持;对管理混乱、施工质量差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改进,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关停并转。
  第二十五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帮助企业制定技术进步规划,逐步建立施工技术进步的激励机制。帮助企业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发展和稳定技术、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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