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新办企业除外);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 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审查合格后,送同级建筑行业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审定,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
企业的资质复查和年检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视企业素质、施工业绩,进行审查,提出升降级意见,送同级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企业承包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并经公证部门公证,严格履行。
第十二条 企业按其资质等级和规定的经营范围,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的实际能力,独立承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有条件的可以申请总承包和房地产开发。
按国家定额实行预决算的企业独立承包工程的直接费,应执行与当地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相同的标准;施工管理费、技术装备费、劳保基金和规定的利润等,应按当地同等级城镇集体建筑企业的取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在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规定内,有权参与工程投标的平等竞争,可进城、跨地区施工。
第十四条 企业承包工程和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规范、定额、标准。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偷工减料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设备、预制构配件等。
第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质量、安全法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严格执行《
乡镇企业财务制度》,提高经济核算水平。合理计算工程造价,按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和提供工程竣工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