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细则的通知
(工银办[1993]13号 1993年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1989年总行曾根据有关规定下发了《中国工商银行出国人员审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几年的实践看,《规定》对我行的外事管理工作起了很好的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我行国际业务和对外交往的进一步发展,总行根据中办发[1992]11号文的有关精神,对原《规定》的“审批权限”部分进行修改、调整,重新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规定
一、审批权限
1.总行是国务院、外交部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系统的出国审批机构。各分行不得自行审批出国事宜。
2.总行行长出国,由国务院审批。不需政审。
3.总行副行长出国,由总行党组审定,经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
4.总行正、副主任级人员出国,由主管外事工作的行长审批。不需政审。
5.总行处级以下人员(含处级)出国。由总行国际部审批,人事部政审。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经济特区分行行长随外单位出国,须报总行国际部审核,总行行领导审批。出访手续由组团单位报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
7.各分行副行长及以下人员随外单位出国,可直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代为审批、办理有关手续,不需报总行审批。
8.各级行凡以“中国工商银行”名义自行组团出国,必须报经总行审批,由总行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9.已经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离、退休后受聘或借调到我行继续工作的人员,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可批准出国执行公务。其出国手续,由聘请或借用单位办理,但派遣单位都应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
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须将本行出国人员的年度执行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11.总行各部室、各分行,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出国的规章制度。因公出国一定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业务内容,讲究实效,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对违反审批规定、违反外事纪律、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暂停当事者直至其所在部室、分行的出国任务。
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