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高于其利润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其人均创利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参照当地同类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提出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报经总行认可后,提交公司有权机构决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的工资标准由总行确定;其他人员工资标准高于专职董事长、总经理的要报总行。
(四)劳动用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分类管理的办法。原中国农业银行在编职工保留中国农业银行职工身份和档案工资,个人档案由所在地分行人事处负责保管,应聘到公司后实行新的岗位工资;社会上的应聘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个人档案交人才交流中心代保管,各公司不设档案库。并实行经济担保人制或经济风险责任制。公司如遇政策性因素解散,原中国农业银行在编职工由原所在行安排,社会上的应聘人员一律自谋出路。原中国农业银行在编职工因个人违法、违纪被公司辞退、除名、开除的,原所在行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司所有人员的福利待遇一律由公司负责解决。对合同制职工,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并逐步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
(六)公司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分别挂靠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并接受挂靠分行党、团、工会和领导。
三、财务管理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按国家规定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公司拟定的实施细则,报经总行认可后,提交公司的有权机构决定。
(二)公司的年度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必须书面报经总行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决定。公司每年分配给国有股的红利不应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公司设总会计师一人,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总会计师人选报经总行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
四、审计监督
(一)公司接受总行的审计监督。
(二)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监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应报总行备案。
五、报告制度
(一)公司报送总行的请示、报告等,一律报总行信托投资公司,并同时抄报总行有关部门。
(二)公司每半年要将业务经营情况、财务收支状况、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