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审查员应当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建立保密文档位置状态卡,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解密决定之前,对其进行管理。
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
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其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以公布,已有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审查费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并由保密审查员通知申请人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颁证日。
4.解密的程序
4.1 解密请求的提出
(1)由申请人提出
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提出解密请求。
(2)由专利局提出
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提出解密。
4.2 解密的确定
解密的决定应当在征求原认为需要保密的部门的意见之后由专利局作出。
申请人提出解密请求,应当附具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局同意解密的证明文件;未附具证明文件的,仍予以保密,并通知申请人。
专利局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向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局征求意见,再确定是否需要解密;决定解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3 解密专利申请(专利)的程序
保密审查员应当对已经解密的专利申请(专利)作出解密标记。
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按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批程序和管理。
发明专利解密后,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出版说明书单行本,并按一般专利进行管理。
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
1.通知和决定的产生
1.1 通知和决定
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和专利权授予后的程序中,审查员、复审人员、事务处理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将作出各种通知和决定。这些通知和决定主要有: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书、补正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驳回决定、复审决定、撤销专利权请求审查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
1.2 通知和决定的撰写
撰写通知和决定应当遵守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的有关规定。
1.2.1 组成
通知和决定一般应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著录项目。对于通知,该部分至少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有两人以上,但属于同一方时,可以仅注明其代表人,但通知的内容对其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均发生效力)和通知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对于决定,该部分至少应当包括所有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决定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本部分最好还包括通知或决定所述及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名称。
(2)正文。该部分至少应当包括通知和决定的名称、内容和结论。
(3)结尾。该部分至少应当包括通知专利局印章和发文日期。
1.2.2 撰写
通知和决定的用语应当简洁,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通知或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指明后续法律程序。
通知和决定一般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对于文字较少的,可以用手工书写。手工书写时。应当字体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1.3 通知和决定的份数
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通知和决定一般为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在专利的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中,通知和决定的份数根据参加程序的有关方数目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