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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之专利申请与事物处理

  分案申请案卷的保存期从最后结案案卷的结案日起算。
  重要的专利申请案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不定期延长保存期限。
  5.2 销毁
 
 销毁前通过计算机作出案卷销毁清册,该清册记载被销毁的案卷的案件号、基本著录项目、销毁日期。清册经主管局长签署销毁命令后,由主管案卷部门实施销毁工作。

第五章 保密

1.保密的范围



  专利法四条规定保密的范围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两个方面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八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八条第二款规定,专利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综上所述,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仅限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专利申请。

2.保密的基准



  保密的基准另行规定。

3.保密的程序

  3.1 保密请求的提出
  (1)由申请人提出
  发明专利申请人认为其发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也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局准备公布该申请之前(即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15个月内)用书面方式提出保密请求。
  (2)由专利局提出
  审查员在进行分类时,将发明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专利申请挑选出来。
  3.2 保密的确定
  保密审查员根据保密基准对已经提出保密请求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保密,其程序如下:
  (1)发明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八条第一款规定移交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2)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应当作出不予保密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保密的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之内提交国务院主管部门(按行业归口)或者国家保密局认为应予保密的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该申请按一般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3)不能确定是否需要保密的,应当把申请文件复印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和摘要)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专利局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由保密审查员确定是否准予保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其发明未被确定保密不服的,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国家保密局认为应予保密的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该申请将按一般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细则8.2)
  (4)需要保密的,保密审查员可以直接确定应当保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保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复议处申请复议。
  3.3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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