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受理处和专利局设置在若干省、市的代办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审批程序中的其他有关文件。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应当开设受理窗口。未经过受理处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的地址由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公布。
2.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2.1 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予受理。
(1)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
该请求书应当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别;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
(3)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
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至少能够容易地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2.2 不受理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章2.1中规定的受理条件之一的;
(2)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申请专利权利的;
(3)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需要委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所述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未委托的。
2.3 受理与不受理程序
专利受理处及各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应当全面地、认真地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努力理解申请人的意愿,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2.3.1 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受理:
(1)确定收到日: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日期穿上当天日期,以记载受理处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各代办处在请求书上加盖收文日戳送专利局受理处穿日期孔。
(2)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请求书上注明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名称与数量,将核实情况记录在请求书上。
(3)确定申请日:向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之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如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时,以专利局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信封存档)。分案申请以原申请日为申请日,并在请求书上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法28、细则5.1)
(4)给出申请号:按申请先后顺序给出相应专利申请号,贴在请求书和其他有关文件上。
(5)记录邮件挂号号码:通过邮局挂号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在请求上记录邮寄该文件的挂号号码。
(6)作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申请人,正本存档。受理通知书至少应记载申请号、申请日、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和文件核实情况,并在副本上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代办处印章,在正本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发文日期。
2.4 不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不予受理:
(1)确定收到期: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日期机穿上当天日期,以记载受理处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
(2)作出不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当事人,正本存档。不受理通知书至少记载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文件数量和不受理原因,并在副本上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代办处印章,在正本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发文日期。
(3)退回文件:未被受理的文件随同不受理通知书一起寄送当事人。
在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代办处窗口当面递交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受理,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也不在申请文件上作出任何标记。
3.其他文件的接收与不受理
3.1 接收条件